2003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六章 复 试
第三十三条 拟录取的考生均应通过招生单位复试。
第三十四条 对参加复试考生的基本要求由教育部制定。招生单位据此制定本单位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并事先公布。
第三十五条 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复试内容和方式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对参加复试的同等学力者除加强复试外,还必须加试报考专业的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招生单位应再次查验考生的有关证件。招生单位认为需进一步考查时,可再次进行复试。英语、日语、俄语的口语测试以及英语、日语、俄语以外语种的听力和口语测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
第三十六条 招生单位对接收的推荐免试生必须在全国统一报名前完成复试。复试内容、方式由招生单位确定。
第三十七条 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须在招生单位指定的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招生单位可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第七章 录 取
第三十八条 招生单位按照教育部制定的当年录取工作规定和要求,根据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依据考生初试和复试的成绩,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拟定录取名单。
第三十九条 各省级招办应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录取名单必须经教育部组织的联合检查会议通过。
第四十条 少量符合录取标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被录取后,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学校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一至二年,再入学学习。
第四十一条 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培养硕士生应在录取前签订合同。
第四十二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十三条 新生报到后,招生单位应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健康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003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七 复 试
(一)复试是进一步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是否符合硕士生培养要求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应采用差额复试。所有拟录取考生均应通过招生单位的复试。
(二)招生单位应根据教育部制订的参加复试考生初试成绩的基本要求和录取原则,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复试标准和复试办法并事先公布,确定复试名单,安排复试。复试标准和复试办法须报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招办备案,并至迟随复试通知书告知考生。
(三)各招生单位应加强对复试工作领导,根据复试名单核查考生的《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情况登记表》、《准考证》、学历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应届本科毕业生交验学生证,毕业证书入学时交验)等相关材料,组织有指导教师(不少于3人)参加的复试小组,根据专业要求和考生具体情况,确定复试内容、试题和形式(口试、笔试或实践环节的考核等)。复试情况要有记录,当场给出成绩和评语。
(四)对同等学力考生,须严格复试。应加强对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2门。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考试时间每门为3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
(五)招生单位应及时将复试结果通知考生并及时将初试成绩符合教育部复试基本要求,但不拟录取考生的全部材料转寄第二志愿单位。
招生单位不得向其他招生单位转寄或索取单考生或未达到教育部提出的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材料。各招生单位应充分利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布生源余缺信息。
(六)报考的专业统考科目相同的考生,在相近专业之间可以调剂,但需符合调入专业的复试最低要求,具体调剂办法由各招生单位自定。
(七)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须在招生单位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招生单位可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并及时公布。
八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对复试考生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政治素质的重要工作环节,招生单位必须认真做好。 复试名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情况。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方面。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函调的证明信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政治工作(或人事)部门加盖印章。
(五)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既包括考生所在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也包括直接对考生的考核情况。在对考生复试的同时应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干部、导师、招生工作部门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
九 录 取
(一)招生单位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拟定录取名单。
(二)省级高校招生办在录取过程中应当检查招生单位执行录取原则和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检查录取名单以及监督处理有关问题。在省级高校招生办对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工作提出意见后,招生单位必须进行复议,并写出书面报告。
(三)国家招生计划(招生规模)下达后一般不调整。在录取阶段确需要调整规模的招生单位,应向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提出申请,由省级招办提出在本辖区内的招生单位之间进行调整的意见,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审批。招生单位可在本单位原招生计划数字内对招生学科、专业计划数字进行调整。
(四)教育部组织各省级招办召开联合办公会,对各招生单位执行招生、录取规定情况进行检查。各招生单位在省级招办联合办公会后,将审查通过的录取名单报所在省级招办审核签章后,再向考生发录取通知书,并应及时处理检查出的问题。
(五)录取考生的《报考登记表》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试卷应由录取单位保留三年。对未录取的考生(含第二志愿单位或调剂录取)的试卷和有关材料由招生单位保存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