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陕西省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点的管理与监督,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下发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管理规则》、《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务手册》、《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几年来考试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点申办条件

第二条 申请设立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省级或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办学许可证。

2、有容纳1000名考生笔试和上机考试的标准设施和设备。

3、能够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按照有关要求组织考试。

4、有试卷保密室,能保证试题、试卷及有关考试资料的安全、保密。

5、机器设备满足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机器设备验收标准》的要求。

6、考点原则上设在地、市政府所在地。

7、具有计算机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不少于8人,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第三章 考点审批程序

第三条 陕西省考试管理中心具体审批和管理各考点。

第四条 申请单位向陕西省考试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陕西省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点申报表》。每年第四季度对各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评议,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并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

第五条 考点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2月份组织年审一次,并不定期对考点的日常考务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第四章 考点日常管理

第六条 各考点的名称全称为"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XXXX考点"。

第七条 各考点刻制公章,应持陕西省考试管理中心的批文与有关部门接洽办理,不得私自刻制公章并启用。

第八条 各考点停办,应向陕西省考试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不得私自转让。

第九条 院校撤消、合并,原考点自行取消。

第十条 制作、刊登、播发考试广告和简章须报陕西省考试管理中心审批盖章。

第十一条 各考点应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教育考生树立遵守光荣、违纪可耻的思想,以真实的成绩接受国家的检验。

第十二条 各考点应切实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陕西省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实施办法》的要求组织考试。

第十三条 各考点对监考教师考前必须进行岗位培训,教育监考教师要大胆履行工作职责,敢抓敢管,廉洁自律,加大对考场内违纪现象的监控力度,确保国家考试的声誉。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件,给予通报表彰。

1、考试过程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分工明确,能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和陕西省考试管理中心的有关要求组织考试。

2、重视考试宣传工作,考试人数较多。

3、量化考核连续二次名列全省前三名。

4、考试组织工作无重大责任事故,考风考纪良好。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

1、违规报名:

(1)、本单位教职工及其家属在本考点报名;

(2)、无身份证者(或军人身份证)给予报名;

(3)、接纳非规定考试语种;

(4)、限额考点超额报考或报名人数超出本考点容纳条件;

(5)、服务意识不强,擅自将考生问题上推;

(6)、其它未定违规事项。

2、考评周期内两次不参加相关会议。

3、连续二次考评位居全省后三名。

4、未按统一要求编排考场、座位(或机试批次)。

5、对考试工作人员培训不力,致使考生答题卡及试卷填写、填涂差错率较高。

第十六条 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取消院校的设点资格

1、严重违反《陕西省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 定。

2、省上考试巡视人员发现的违纪人数超过考点人数8%。

3、考试组织者与考生合谋作弊。

4、一个考场内雷同试卷超过本考场参考人数的1/5。

5、试题泄密。

6、准备工作不充分(如设备故障、停电等)或系统管理人员及监考违规操作等造成机试成绩回收严重事故。

7、擅自设立分考点或挂名考试。

8、其它未定事宜造成考试严重事故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陕西省考试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之不一致的地方,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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