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学考试课程替代原则的通知

各市、杨凌示范区考试管理中心(自考办),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各主考学校:

为适应自学考试的发展,切实解决自学考试计划调整带来的问题,现就自学考试课程的替代原则通知如下:

一、凡全国考办制订的有关课程替代的规定或新、旧考试计划的过渡办法,继续执行。

二、凡自2003年1月1日起,考生在新的考试计划执行之前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若在新计划中没有安排,可以替代新计划中学分等于或低于此门课程学分的相近课程。此项规定执行时,如与第一项规定冲突,以第一项规定为准。

二○○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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