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全国考办关于加强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确保安全稳定的通知

各市、杨凌示范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现将全国考办《关于加强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确保安全稳定的通知》(考委办函〔2012〕45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助学组织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是各级考办的工作职责。市(区)考办应正确引导和敦促助学组织严格按照自学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开展社会助学工作。

二、市(区)考办应指导助学组织深入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助学组织要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协调机制,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助学工作中各种突发事件。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助学组织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有关部门的同时报告自学考试管理部门。市(区)考办接报后应及时报告省考办。

三、切实加强对助学组织招生工作的监管。助学组织的招生章程、广告等招生宣传资料在发布前必须报市(区)考办备案,市(区)考办整理后报省考办备案。招生宣传资料必须内容真实有效,不得夸大宣传,误导考生和家长。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关于加强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确保安全稳定的通知

考委办函〔201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2012年是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年,确保2012年自学考试平稳实施是全国自学考试战线的政治责任和首要任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保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依法、规范、有序开展,防范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突发事件发生,各级考办和社会助学组织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始终把维护稳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重要任务,全力以赴保障2012年自学考试平稳实施,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

一、完善社会助学组织登记注册制度。各省级考办要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助学组织登记注册制度,未经国家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未在省考办登记注册和全国考办登记备案的社会助学组织不得开展自考助学活动。

二、加强社会助学组织招生管理。要进一步完善社会助学组织招生宣传和广告审查备案制度,助学组织的招生简章、广告等招生宣传资料须在发布前报省级考办备案。招生宣传资料必须载明“参加自学考试”、“颁发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等字样。

三、规范助学活动,提高服务质量。在助学活动中,社会助学组织要遵循教育规律、体现自学考试特点开展助学,要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规范教学活动和校园管理,提升为考生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四、建立和完善社会助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协调机制。各级考办要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形成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协调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维护助学组织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

五、深入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各省级考办要与本省社会助学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安全检查,对于排查中发现的可能危害安全稳定的问题要全面落实整改,坚决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各省级考办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抓好落实,全力以赴保障2012年自学考试平稳实施。要加强对本省自考助学不稳定因素的监控、信息收集和报告工作。对于出现的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我办(涉密事项需通过加密传真上报)。

自考助学管理处联系人:周佳010—82520398;王建民010—82520391。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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